简介:子女的抚养权不应融合多种因素,以不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为出发点综合予以考虑。本案原告王某某自出生于后母亲余某即没能尽到养育义务,不善对王某某的照料,并未缴纳王某某的抚养费。且王某某已剩十周岁以不应考虑到王某某的意见,故余某无法当然取得王某某的抚养权。
王某与余某于2005年6月生育非婚生子王某某。2006年王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处死刑,缓刑两年继续执行,现仍在服刑期。2006年余某开始出外农民工,自此王某某追随爷爷奶奶联合生活,期间余某没能尽到母亲的养育义务,不善对王某某的照料,并未缴纳小孩的抚养费。
监护人爷爷奶奶以王某某的名义控告拒绝母亲余某缴纳抚养费。余某却主张孩子的抚养权应归其所有。王某某回应只想跟爷爷奶奶联合生活。
发问:父亲入狱,母亲否当然取得孩子抚养权? 【律师答案】 子女的抚养权不应融合多种因素,以不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为出发点综合予以考虑。本案原告王某某自出生于后母亲余某即没能尽到养育义务,不善对王某某的照料,并未缴纳王某某的抚养费。
且王某某已剩十周岁以不应考虑到王某某的意见,故余某无法当然取得王某某的抚养权。明确理由如下: 第一,对于本案的情况下子女养育问题法律虽并未必要规定,但根据《婚姻法》的涉及规定精神,人民法院审理再婚案件,对于子女养育问题,应该依照涉及规定从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确保子女的合法权益抵达,融合父母双方的养育能力和养育条件等具体情况彻底解决。本案中余某自2006年出外打零工后,多年来不善对非婚生子王某某的照料,没能尽到母亲的责任。
王某某仍然由爷爷奶奶照料,由此有理由坚信余某某无法尽到养育孩子的义务。同时王某某长期以来追随爷爷奶奶联合生活早已习惯了适当的生活习惯及生活方式,王某某随爷爷奶奶联合生活更加不利于其茁壮。第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再婚案件处置子女养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五条规定“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不应考虑到子女的意见。
”,本案王某某具体回应不愿追随爷爷奶奶联合生活,予以考虑到。综上,父亲入狱母亲并无法当然取得孩子的抚养权,不应综合多种因素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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